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6月15日 A1版)

  本报讯 (记者 倪 泰)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哄抬价格常见情形,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从重处罚情形,提出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工作要求,为依法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2020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为确保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大宗商品价格秩序稳定,应对更为复杂的价格监管形势,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指导意见》,服务宏观经济大局,回应市场主体要求,解决基层执法难题。
  据介绍,《指导意见》细化当前哄抬价格的13种常见情形,设置“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等条款。针对近期出现的大幅提高配送费用牟利问题,《指导意见》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应受到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即经营者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指导意见》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出5项工作要求,包括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等内容,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在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充分理解《指导意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严格掌握哄抬价格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正确处理好保供和稳价的关系,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引导经营者增加生产、扩大供应。要综合多种因素判定哄抬价格行为,做到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避免生搬硬套和机械执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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