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市场监管新规七月施行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7月06日 A3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办法》共四十条,分为总则、监督检查分类、监督检查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月1日起施行。
  《规范》全文共九章六十七条,明确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要求。
  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规范》既考虑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又考虑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委托方主体责任;既突出重点产品、关键环节管理,又注重实操性,保证政策落地。《规范》对进一步提升我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整体水平,指导和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出质量安全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

□晓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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