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10月27日 A8版)

  问:监督抽检显示餐具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请问案件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还是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更准确?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应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
  (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问: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被委托方)生产海藻食品,签订有委托加工协议,全部由甲方销售。产品经抽检,食品添加剂超标,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该处罚甲方还是乙方?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委托生产食品,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