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4月20日 A7版)

  本报讯 (记者 李秋菊)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强化计量比对应用,加强对计量比对的监管;更大力度放开搞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激发计量比对活力。
  计量比对既是量传溯源方式之一,也是强化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评价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反馈传递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判定参加比对实验室所涉及本次比对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可作为较为客观公正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修订后的《办法》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着眼于当前计量比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注重推动形成计量比对机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强计量比对活力,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在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加强计量比对结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强化计量比对应用方面,《办法》明确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同时,《办法》加强对计量比对的监管,强化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激发计量比对活力方面,《办法》更大力度放开搞活,将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实施,调整为具有相应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就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同时,取消了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的备案制度。为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办法》打破了原办法中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的资格限制,由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扩展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办法》新增了对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的溯源性要求,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条件中的“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调整为“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
  为更好落实《办法》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在网站就《办法》出台背景、修订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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