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司治理理论及实践

——公司法修改中的公司治理研讨会综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7月19日 A3 版)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石,关系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市场经济的变化发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治理研究交流与学术研讨,推动企业治理现代化,在第六轮公司法修改之际,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专业委员会于7月6日召开公司法修改中的公司治理研讨会。
  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60多位专家学者现场参会,联系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动态,聚焦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深入讨论。
  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周瑞春主持,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宋朝武致开幕辞。本轮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作主题演讲,清华大学教授朱慈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担任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北方工业大学教授王斐民、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林明现场互动。

公司治理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公司法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基本制度相关问题作出两次重要修改。公司法颁布实施30年来,对建立健全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了第六次公司法修改工作,计划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二审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针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改革完善,赵旭东从6个方面阐释自己的观点。
  关于公司治理的困境和出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设计与现实运行脱节,即公司治理法定权利的配置与公司运行的实质权利分配脱节。由此形成了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一个特别问题,即公司治理规范指向错位,导致公司治理制度改革收效甚微。
  关于公司自治与公司治理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是一部由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有机构成的法律。彻底改革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关键在于公司治理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设计。“公司治理规范到底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本次公司法修改应当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回答。”赵旭东说。
  关于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与法律规制。中国公司治理最主要的矛盾是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就是协调和平衡这几个固有的冲突和矛盾,以维护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秩序。中国现行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是控股股东法律地位规制缺位。中国公司治理面临法律设计跟现实脱节、治理主体和权力分配脱节等问题。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出路是遏制控股股东职权滥用,规范其职权行使。
  关于公司监督制度的突破和改革。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学界研究较多的是监督制度。这次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立法者采纳了学界观点,并未简单地把监事会取消,而是采取折中的思路,把监事会作为任意设置机构。
  关于经理制度的改革与设计。赵旭东指出,我国的经理机构区别于其他公司机构,是所有公司都一定会设立的机构,属于日常管理机构,法律却规定为“可设”,从科学立法的角度来说不太容易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二审稿对经理职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交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主要是为了强化公司自治,减少公司法的强制性。但是,这样规定也会给公司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审查成本。
  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目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方面董监高负有很多义务和责任,但权利不足;另一方面,责任追究又往往是集体责任,缺少合理性和精准性。

公司治理制度修改难点
  朱慈蕴认为,2005年到2018年的公司法修改重点是资本制度改革,此次公司法修改重点在公司治理,但公司治理制度的修改比资本制度的修改难度大得多,主要有3个难点。
  第一,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希望在保持公司高效率运转的前提下,能够有序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有效监督。但该目的不易实现,因公司涉及多方利益。
  第二,任何一个制度都没有办法用好与坏来评价,因在公司治理中任何一个制度都是“双刃剑”。
  第三,公司千姿百态,公司治理制度设计很难针对所有公司制定一套通用的治理规则。朱慈蕴赞同赵旭东的观点,需要区分公司治理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朱慈蕴还提出,从宏观角度分析公司治理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有两点应考量。一是该制度是不是涉及众多公众利益?如果涉及,应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二是该制度是否涉及利益平衡当中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如不涉及,则无须通过法律做强制性要求。
  刘俊海认为,本轮公司法修改有以下亮点:彰显了股东中心主义的价值观;鼓励公司的理性自治;把“控股股东”改为“控制股东”;监督机制改革有亮点,但仍应更灵活;关于经理制度,公司法一审稿规定经理是任意机构,公司法二审稿改为强制机构;在董监高的责任方面体现了企业家精神。

公司治理有关问题
  管晓峰提出,公司分类是讨论公司治理问题时的一个重点,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实践中公司类型多样,但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主流仅把公司看成一种模式。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可能是我国立法主流的潜意识是围绕上市公司去制定规范,而绝大多数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王斐民提出,公司治理具有多重含义。狭义上的公司治理围绕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相应控权机制、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以及外部市场。
  王伟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了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民事责任,责任追究机制更加周全。从域外立法经验来看,董事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则往往由特别法规定。从比较法来看,英国、美国等国家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非常宽泛,董事不仅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可能对雇员、社区、环境、债权人承担责任。针对董事是否有义务申请公司破产的问题,可能与公司法的法理逻辑相悖。毕竟,公司是股东的投资工具,享有公司最终控制权的是股东,因而有权代表公司提起破产的应当是股东而非董事。
  会上,董林明与朱慈蕴针对冒名或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迫切需要对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和需求。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公司法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次研讨会聚焦公司法修改中的公司治理议题,研究和探讨如何更好地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促进公司治理健康发展,取得丰硕成果。

□本报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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