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群众用气安全

——江西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评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7月19日 A3 版)

  案 情
  2022年10月28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显示江西某物联传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本案当事人为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生产单位,其生产的产品经抽检,结论为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不适用于仅以电池供电的探测器)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依据《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共600只。案发后,当事人将已销售的500只涉案产品全部召回,货值2.33万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3.73万元。该案入选总局4月发布的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评 析
  本案质量不合格产品为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是一种用于预防家用燃气泄漏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避免因燃气泄漏而引起的爆炸、火灾、中毒等恶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根源,在于其生产和检验环节未严格执行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要求,且未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缺陷和风险隐患,产品经自检合格后即批准放行。涉案产品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和零部件,粗制滥造,发生燃气泄漏且浓度达到设定的报警值时根本无法触发警报,一旦流入市场,势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综合考虑,根据当事人生产产品的特殊性,结合国家制定出台的执行标准,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燃气具产品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对发现的问题“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能够警示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其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我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常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服务发展和监管执法职能作用,督促企业第一时间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召回已售出产品,从源头上切断了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良好市场秩序。

□李 元 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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