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安全管理的制度创新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三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9月07日 A5 版)

  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9章66条,是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办法》的诞生,将进一步推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对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领会新精神 展现许可改革新成果
  近年来,多个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历经制修订。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案颁布;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以上均对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并在《办法》中体现。如《办法》第四条新增加了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规定,以及第五条新增加的关于备案的规定,对照了2021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余各条增订,也可在近年法律法规中找到前因。
  可以说,《办法》统筹了发展和安全,将助力构建更健全的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适应新形势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食品经营行业迅速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面对新形势,要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的基础上,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办法》精准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同时,调整或增加了食品的新类型,如规范了“散装食品”的定义,加入了对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半成品制售食品等的相关描述。
  此外,结合行业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办法》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的修订,进一步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有力促进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基层监管新需求
  针对近期基层执法人员和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办法》作出及时回应,解答企业政策困惑。如在第五十二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又如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一方面有效解决了基层日常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更为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执法依据;另一方面对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给出解答,在落实“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精细规定,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减轻经营主体负担,获得群众好评。
  新形势下,《办法》坚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守保障食品安全底线,在把握合理边界的前提下,针对社会热点反馈的问题及时优化监管体制机制,体现了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有效激发市场活力的监管立场。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秦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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