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一批利用格式条款侵权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11月03日 A3版)

  本报讯 (记者 陈长飞)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社会舆论关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近期公布了一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月23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融旷明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经营活动中提供的合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于2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网签购房合同时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相关内容与“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相关内容对比,消费者违约责任显著高于当事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还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获取违约金及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5月15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3月1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份《车辆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事项均有“不得以车况、车价为由提出退车、降价等要求”的条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7月6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雅美业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4本顾客服务单,其第二联“协商”部分格式条款含有“请您不要在未准备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向行政部门进行无理由投诉,否则支付等同于服务金额的三倍作为违约金”内容。截至案发,上述4本顾客服务单中,有13份已有顾客签名、到店接受服务的项目等信息,当事人共收取费用4764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2万元。
  2022年8月30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晋安区麦恩健身工作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自2022年1月1日起,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服务协议条款中,包含对消费者退费时间、退费形式进行限制的内容,并加收退费手续费,部分解除其退费责任,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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