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二类底盘加装冷藏厢的认定

——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冷藏车案评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1月03日 A3 版)

  案情介绍
  根据举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于2021年7月14日对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违法组装生产冷藏车的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该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各种型号冷藏车78台,其中部分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车企出具的整车合格证上牌,违法获利近30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该局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7万元,罚没款合计47.7万元。
  当事人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并获批,于2021年12月28日缴清罚没款,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典型意义
  (一)案情分析
  1.货车二类底盘加装冷藏厢的行为性质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第2项的定义,“二类底盘”是指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非完整车辆”是指需要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有别于“完整车辆”的专用车(冷藏车、消防车)。
  当事人自行购入或受人委托在二类底盘上加装冷藏厢,包含厢体五金加工、底架焊接、底架安装、厢体吊装、制冷机安装、电气接装、整车测试等过程,最终制成冷藏车整车自行销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定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当事人不论是“购料组装”(自购底盘加装冷藏厢),还是“来料加工”(受人委托加装冷藏厢),即使最终冷藏车整车上未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仍属于整车的实际生产者。
  在二类底盘基础上安装冷藏厢等配件制成冷藏车整车,业内俗称“上装”,底盘厂家俗称“主机厂”。在该案中,“上装”后产品属性发生变化,从非完整车辆变成了道路机动车(专用车中的冷藏车)。在此情形下,直接实施该组装工序,导致产品属性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属于车辆生产者。
  2.“上装”需要取得何种资质
  “上装”工序实际上属于冷藏车整车生产。我国对机动车生产制造实行准入制度:2004年之前称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2004年后称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008年以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准入管理职责,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由工信部门承担汽车产业准入管理职责,实行机动车分类准入管理。
  2019年6月1日施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对应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上装”工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专门有优化措施,即“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的实施和管理,也涉及几类机动车,包括M类汽车(轿车、客车)、N类汽车(货车以及冷藏车、消防车等专用车)和O类挂车,还有部分安全附件(如轮胎、安全玻璃等)。
  针对“上装”行为,国家认监委在2010年到2018年的多份批复(复函)中均明确,该行为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如果实际从事“上装”工序的企业未取得CCC证书,则整车属未经认证。例如,《关于汽车底盘及安全货箱改装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品牌汽车底盘上安装自卸装置(油箱总成、液压箱)和制作安全货箱构成的汽车整车,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关于组装厢式运输车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兰州华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车厢和二类底盘后自行组装成“金杯”牌厢式运输车产品,属于出厂销售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关于货箱生产等行为是否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更是明确解释,货箱产品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生产、销售货箱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内,但在货箱生产企业安装货厢并且完成整车检测下线后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货箱生产企业应当作为生产者(制造商)单独获得CCC证书。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上述条款分别对应企业经许可生产的车辆质量不合格、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车辆和生产、销售拼装或改装车辆这3种违法行为。可见,立法层面已将机动车生产、拼装和改装作出区分。
  机动车生产的过程是将各种零散配件组装成整车,一般是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全新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和其他零配件,按一定的生产工序流程装配,最终组装出某一类型的机动车成品,实施者应是有一定规模且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使用全新配件组装出某一类型的机动车。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拼装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的规定,这两种情形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定是非法的。拼装对实施者未作出身份和资质的限定,如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等。即使取得营业执照和准入许可的车企,如果使用报废或非法来源的五大总成之一作为配件,同样构成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改装与生产、拼装的最大区别在于,没有经历将各种零配件加工成整车的组装过程,而是在已组装(或基本组装)完成的整车基础上更换或增减各类配件。由于我国对于专门从事车辆改装的经营活动,也设定了资质许可(工信部门的准入),所以机动车改装可以分为:合法企业合法改装(取得资质企业按照许可车型和参数改装)、合法企业非法改装(取得资质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或参数改装)和非法企业非法改装(无资质企业擅自改装)3种情形。《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规定:“非法改装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综上,该案实际涉及市场监管、工信和公安3个部门的职责。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是查处“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法组装车辆”;工信部门职责是查处“生产、销售未经许可,或拼装、改装的机动车”和“车企违规提供或出具虚假合格证”;公安部门职责是查处“以欺骗方式(虚假合格证)取得机动车登记”。因此,办案人员在查处中也把调查掌握的涉及其他两个部门职责的违法线索,分别发函通报给车企所在地和车辆登记地的工信和公安部门。

执法要点
  针对不同案件来源,要从“是否存在(一定)违法嫌疑”的角度考虑,分两种情形处理。
  针对例行检查任务,尚无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违法嫌疑的情况,常规做法就是出动一组办案人员,按程序示证、登记、入厂,联系企业人员配合。企业配合检查人员应当是职责对口、清楚生产销售和产品具体情况的人员。小规模企业,可以直接要求跟老板面谈,大中型企业则要求企业的生产总监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配合检查。负责人在场,不仅便于车间仓库入内检查,成品仓的样品清点、抽样,及时掌握产品的批次、数量、售价等情况,而且可避免事后因当事人以“不知情提供信息错误”为由造成难以固证。
  来自举报投诉或转交办途径,显示已有较明显违法嫌疑的案件,相对人因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警惕性较高,如果按照常规做法入场检查,很容易惊动相对人,在登记、入厂、联系配合人员这几个环节中随便拖上十几分钟,就可以把正在违法生产的生产线停下来清空,或者把仓库内违法产品转移并隐匿,办案人员往往在现场什么都发现不了。
  该案查办过程中,办案部门同时出动两组办案人员,在登记放行后,第一组按常规做法去办公室找人接洽,第二组在佩戴执法记录仪器的情况下直接到生产车间、仓库检查,争取第一时间到生产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组装行为固定违法证据。在全程音视频记录的情况下,第二组办案人员对现场操作工人、生产主管进行询问,确认其曾累计组装的大致数量,并趁热打铁,联系第一组办案人员连同企业负责人到现场。当事人被抓现行时间很短,难以想到合理借口,只能承认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再通过询问笔录和提取票证,固化违法证据。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二类底盘的合同、发票,与客户签订的整车销售或委托加装合同,生产任务单、整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等凭证,要第一时间提取。
  查办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报送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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