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江苏省南京市公职律师助力食品领域行政执法的探索与实践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1月03日 A3 版)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
  “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在20世纪60年代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形成的宝贵经验,在遵循法治的过程中,又充分重视德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润物细无声的重要作用。经过60多年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深植中国基层法治实践,坚持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借鉴现代法治有益成果紧密结合。
  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以食品领域行政执法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实施公职律师制度,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创新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的运用,取得良好成效。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程参与机制
  作为市场监管领域的公职律师,工作职责是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科学、统一的法律指导,为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将矛盾风险化解在源头,南京建立了行政执法办案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参与的公职律师履职机制,办案部门办理的每一个行政案件无论大小,公职律师全程参与,提供法律建议,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把关审核。
  例如,执法人员对南京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啤酒。案件办理初期,公职律师提前介入,帮助该公司合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考虑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整改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较小,对该公司作出减轻处罚的法律建议,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纠正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通过严格履行公职律师一票否决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法律监督机制,将潜在的矛盾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彰显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文化理念,更高效地服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探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柔性执法
  引导经营主体自觉知法守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罚,而是通过提示、警示、告诫等措施,引导帮扶经营主体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在办理南京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其他企业的场所、生产线、设备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案件中,当事人涉嫌对食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考虑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公职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该企业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企业及时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办案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了解该企业将搬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重新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对办理流程不熟悉、对生产线布局有疑问等情况后,为帮扶企业发展,公职律师团队实地考察,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所需材料,解决生产线布局等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在办案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公职律师加强法治文化宣传和服务,通过开展普法教育、送法律进企业等方式,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企业主动守法信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创新信用豁免双重救济途径
  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展信用豁免救济途径,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该局积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帮助企业纠错修复,对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企业的轻微失信行为,依法实施信用豁免,引导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弘扬“明法于心,守法于行”的法治文化精神。
  一方面,该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计信用修复告知书,指导执法人员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双送达模式。在办案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第一时间,告知被处罚当事人关于信用修复的救济途径;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停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对该项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另一方面,对于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但确有经济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制作面包过程中使用“复配着色剂装饰闪粉”金箔类产品,此类产品不属于食品原料也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明令禁止使用。因违法行为被办案部门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后,该公司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公职律师实地走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考虑其实际困难,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其分3期缴纳罚款。目前该公司在恢复经营的同时,已按期缴清全部罚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公职律师,应当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公职律师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谁执法谁普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每一个案件都成为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的载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所 杨晓辉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 李 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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