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三年度年报开始申报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1月04日 A1 版)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1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经营主体可申报2023年度年报。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2023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
  按照《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多报合一”年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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