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1月18日 A3 版)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食用人群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约谈、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公示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按照企业通用信息风险分类情况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出现3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出现2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被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予以公示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应当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成相应监督检查频次,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双随机”为主要监督检查方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市场监管部门执行上述监督检查时,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每月出现动态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汇总、分析,对连续提升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提升2个等级及以上的,连续2年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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