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修订八方面内容 集中用餐单位拟设置“双总监”

总局就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5月16日 A5 版)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比较2022年发布实施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哪些修订?《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哪些内容?

拟修订八方面内容
  记者了解到,《规定》实施一年多来,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范围不够全面、责任人员不够明确、相关责任要求不够细化等不足,需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际和基层监管实践,对《规定》进行修订。
  《规定》修订工作坚持立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和基层监管实践,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明确责任人员范围、做好相关制度衔接,重点修订8方面内容。
  一是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名称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原《规定》中的“企业”统一明确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是将原《规定》中关于集中用餐单位的相关内容调整到新起草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三是在第五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企业类型中明确“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包含“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四是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增加“生产经营期间”表述,进一步明确企业仅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在第十三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总监相关职责由食品安全员履行”作为第二款。
  五是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要求,将原《规定》第二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修改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并增加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抽考要求。
  六是将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进一步明确处罚到人的对象范围。
  七是将原《规定》第二十条中关于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明确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界定上述人员范围。
  八是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落实。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规可循
  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食品安全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旨在督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主要内容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体系、设置原则等总体要求。
  二是明确细化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具体职责任务等。
  三是明确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日常履职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
  四是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各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五是明确了违法情形及处罚到人等相关法律责任。

集中用餐单位为何要设置“双总监”?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记者了解到,此举主要考虑到,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作为主办方,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负责日常运营,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集中用餐单位设置“双总监”,可督促企业将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同时,根据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集中用餐单位违法如何处罚?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用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对于集中用餐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报记者 冯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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