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外国主体和个人参与我国标准制定的建议
制度型开放是我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路径。解决外国主体和个人参与我国标准制定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探索改革我国标准对外开放制度体系,出台具体政策法规,为外国主体和个人参与我国标准制定提供制度保障。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支持开放前沿地区成立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允许外国主体和个人参与我国标准制定。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团体标准培优机制,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促进团体标准化开放合作。加快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使更多外国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提高标准的国际化包容性和市场化程度,增强标准的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
二是借助负面清单方式加强标准制定对外开放的风险控制和管理。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划定外国主体和个人参与我国标准制定的红线,管控标准对外开放风险。以标准制定机构作为管理对象,进行事前备案、审查,事后评估,维护公平竞争。在WTO/TBT框架下,深度对接RCEP,推进国际认证和测试互认,消除技术壁垒。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交流,利用跨区域国际合作机制对冲大国竞争带来的地缘政治风险,以减少外国主体和个人参与我国标准制定的后顾之忧。
三是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先行先试。深港合作区、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开放前沿可先行先试,支持境内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海南等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可以在法律法规中试点“允许成立国际性专业与标准组织”。总结浦东新区标准化立法方面的创新成果,梳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重点提升新兴领域标准开放程度。主动对接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新兴领域标准开放,加大外国主体和个人参与我国标准制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联合制定国际标准,促进技术创新和互利共赢。支持外国主体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提升外国主体在我国新兴领域的标准制定的实质性参与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行业地方处 危 浩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开发运营部 方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