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举报比萨尺寸不足案件的探讨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8月28日 A3 版)

  案 情
  2023年7月11日,A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B奶茶店销售的比萨尺寸不足,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到B奶茶店检查,发现店内冰柜中存有4袋比萨,包装袋标明“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奥尔良鸡肉美式厚底比萨,净含量390g/9英寸,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12个月,加工方式:冷加工,产品类别: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非即食、含肉类),存储条件:-18℃以下存储”等。该店提供了供货方的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含净含量)等材料。
  奶茶店经营者陈述,该比萨经解冻、放入烤箱烤熟、加上调料即可提供给消费者。加工前比萨是预包装食品,有消费者订购才现场制售。该店在网络平台和店内,宣传上述比萨尺寸为9英寸。执法人员从现场库存的4袋比萨中随机抽取一袋初步检查,去掉外包装称重显示为390g。

争 议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举报人购买的比萨尺寸小于广告宣传的9英寸,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涉案比萨是定量包装商品,宣传尺寸为9英寸,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实际未达到9英寸,应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比萨属于现场制售的食品,没有违反食品相关规定,不应立案调查。

分 析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该案举报按照食品相关规定处理较为妥当。其一,食品对于标签标识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5.1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4.1.5.2规定,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被举报的比萨属于固态食品,按照要求标注了净含量390g,同时标注9英寸,没有违反上述要求。其二,比萨属于舶来品,通行的计量单位英寸是行业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对食品净含量的规定,质量的计量更准确,更能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被举报的比萨有计量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称重也显示计量符合标注要求,所以被举报的比萨在计量即净含量上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经营者客观上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经营者在进货前,查验并索取了供货方的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含净含量)等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法定义务。
  最后,经营者主观上无明显过错。经营者的宣传,不属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行为。9英寸的宣传数据来源于食品原料标签,是加工前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识内容,经营者系客观真实地传达食品信息,没有添加任何主观表达。比萨加工过程属于典型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在此过程中经营者也没有人为改变比萨的大小和重量。熟制食品与半成品食品大小的差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违背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
  综上,因经营者本身无主观过错,执法人员检查时也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属实的证据,A市场监管局决定对经营者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举报人未提出异议。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陈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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