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司登记与营商环境建设

——新《公司法》实施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讨会综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10月30日 A3 版)

  10月19日至20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新《公司法》实施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讨会在上海举行。100多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围绕“公司登记与营商环境建设”“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创新”“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与市场化挑战”等主题,研讨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杨合庆以《新公司法的意义与制度创新》为题,深入解析新《公司法》修订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远影响。杨合庆说,新《公司法》有三大关键创新:其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包括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提高公司设立灵活性,解决注册资本虚化问题。其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简化组织机构,提高治理效率。其三,强化公司高管责任,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等,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的修订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市场经济注入新活力,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以《公司登记改革与营商环境促进》为题发言。蒋大兴认为,需从商事主体登记改革逐步扩展至构建非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并探讨两者能否共享资本市场。当前商事登记过于侧重主体性登记,忽视了商行为登记的必要性,呼吁向行为性登记转变。应从自愿性登记向强制性登记转变,以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假冒登记及强制注销登记后的企业财产管理和债务承担问题。应重视批量公司登记,特别是加强对成批关闭企业的制度设计,确保行政处罚合理并提供救济措施。从登记准入监管转向登记后的过程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快速的公众需求反馈机制。明确公司登记及准登记行为的效力,迅速解决登记、备案、公告、公示等不同行为的效力统一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以《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的思路与方向》为题发言。顾功耘认为,应进一步厘清《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明确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改应在个性与共性之间寻求平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以《破产法对于公司法的理念延展与制度传承》为题发言。赵万一深入探讨《破产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制度上的相互影响,分析了《破产法》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如新《公司法》中股东责任强化与《破产法》中高管责任追究的有效衔接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以《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终结》为题发言。梁上上认为,人合性理论在有限公司中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公司对外信用、股权转让方面。他认为,传统理论下,有限公司内部股权可自由转让,不影响人合性,对外转让则因可能破坏股东信任而受严格限制。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以《民商有限融合论及商法体系化发展路径》为题发言。季立刚认为,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关键时期,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面临进一步体系化的需求。我国可实现的商事法律立法体系应包括三方面:一是商事基本法,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规范合法的商事行为;二是完善的传统商事部门法,以及按照时代需求制定的反映新型商事关系的部门法;三是完善商事登记与商事普及法。
  本次研讨会回应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发展的重大需求,聚焦新《公司法》实施、营商环境建设与制度创新等重要问题,对于促进中国特色企业法律制度现代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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