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基层市场监管干部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感悟
编者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实施10年。《条例》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的行政法规,施行以来对于提高信用监管效能、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修订以后,《条例》更有利于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升经营主体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为扩大《条例》影响力,营商环境版从今天起开设“《条例》实施十周年”栏目,集中宣传《条例》实施以来信用监管的突出成就,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今天刊发部分基层市场监管干部对《条例》实施十周年的感悟。
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进程
《条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监管现代化进程。一是市场监管模式进一步转型。从过去以实地检查为主逐渐向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转变,大幅提升监管效率。二是市场监管理念进一步转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仅是一种监管制度,更是一种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自我约束的动力,更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如实公示信用信息,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形成。《条例》强化了社会共治的核心理念,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能便捷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实时监督企业经营活动,不仅增强了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更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促使企业诚信经营。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管格局,有效整合了社会资源,优化了营商环境。
□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 丁吴霞
《条例》实施以来,有效提高了市场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等,通过大数据收集、分析,对企业公示信息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更加有针对性地明确监管目标,实施信用监管,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让企业对自主公示的信息负责。通过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将同业竞争者、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力量引入企业监管中,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形成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 朱劲松
增强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在企业信息公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有效增强。对于诚信经营且信息公示良好的企业,通过“信用+政务”“信用+监管”“信用+金融”等场景应用,在登记注册、项目申报、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这不仅让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更是一种激励,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存在虚假公示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参与招投标、提高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让企业深刻认识到不诚信行为的严重后果。这些措施给企业带来一种压力,促使其增强诚信自律意识,努力改正不诚信行为。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丁 军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可以主动申请信用修复,这一制度让企业重塑信用,有助于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促使企业诚信经营。同时,《条例》通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加强对公示行为的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监管,有助于促进诚信经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吉林省白城市市场监管局 王伟光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的实施对增强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提高信用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明确了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公示途径、法律责任等,并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既满足社会公众对了解企业信息的需求,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各级各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各类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初步形成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为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吉林省白山市市场监管局 徐雪松
促进了市场监管效能变革
《条例》实施十年来,对市场监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推动了市场监管从传统的行政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增强了企业信息公示的透明度,提升了监管效能。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其次,《条例》的实施促使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最后,《条例》的实施还促进了市场监管手段现代化,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企业信息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条例》的实施,不仅增强了企业诚信自律意识,优化了营商环境,也为市场监管工作注入新活力。
□云南省腾冲市市场监管局 杜红飞
一个《条例》、一个平台,重塑了监管思路和信用理念。从年检到年报,从巡查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刚性行政监管手段到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条例》实施十年,让企业做诚信自律的主动参与者,让市场监管部门做信用监管的刚性约束者,将信用的种子种在“公示”土壤中,让阳光照得到,让公平公正看得到。基层市场监管干部将“公示”作为武器,解决了更多信用监管路上的问题,推动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十年变化历历在目。
□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 方春均
《条例》促进了监管效能的变革,基层市场监管干部深有感触。《条例》明确了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时限和相应罚则,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托,特别是新修订的《条例》,对年报工作、已不再经营企业清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吉林市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为契机,开展失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专项清理工作,对“连续2年不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进行清理,大幅减少了应报企业数量。同时,分类梳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分析经营现状和修复意愿,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示企业纠正失信行为。通过“依法吊销一批”“助力复活一批”,有效消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堰塞湖”。《条例》的实施促使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等各业务领域开展守信合规巡诊帮扶行动,督促经营主体守信经营。
□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 迟 新
促进了三个解放
《条例》的实施促进了三个解放。一是解放了经营主体。主动公示替代了强制登记、被动接受检查,把自主权交给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点点鼠标就能完成年报和其他信息公示,需要现场办理的事项显著减少。二是解放了市场监管干部。基层市场监管人员不需要再逐个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贴花,不需要等着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并逐一查看年检材料、财务报表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更是通过对少数主体的抽查检查实现了大范围震慑,化解了经营主体倍增和监管力量有限间的矛盾。三是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公示即监管”机制基本确立,信息公示理念深入人心。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信用情况等无障碍公开,商业交易的信息获取成本大幅降低。部门信息联动的数据壁垒基本消失,“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乃至“不用跑”已成常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各项制度性举措,不仅提升了交易效率,还确保了交易安全,为提高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姜卫东
形成了社会共治局面
《条例》实施十年来,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依托信息管理为主的新模式,搭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促进了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公示,有效增强了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自觉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政府部门间通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深层次应用,形成了企业、政府部门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吉林省辽源市市场监管局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