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严厉打击大闸蟹“造假”行为
本报讯 当前正值大闸蟹销售旺季。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电商平台、快递、仓储等区域和环节,开展大闸蟹集中经营市场等重点销售区域及网络电商平台专项检查行动,推动部门协同、市区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产地、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9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昆山市蔡鲜生水产有限公司销售大闸蟹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售出的普通大闸蟹不符合标称规格,且使用了含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外包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10月22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30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反映,称相城区阳澄湖镇范记蟹业经营部存在买卖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志(蟹扣)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推销时所宣称的“可以购买到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识”系虚构内容。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阳澄湖大闸蟹”虚假发货信息招揽生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30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反映,称相城区阳澄湖镇阳澄蟹歌大闸蟹经营部存在买卖侵权包装袋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购进突出使用“阳澄湖”标识的大闸蟹包装袋(礼盒)用于二次销售。经有关单位鉴定,上述“阳澄湖”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使用。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10月21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袋、罚没51046.4元的行政处罚。
7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反映,称苏州蟹之家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中发布展示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的宣传视频,宣称“拥有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900余亩”等不实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10月25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还根据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要求,组织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头部电商平台召开行政指导会,发放行政提示函,提示各平台把好商户上线准入关,各网店按要求采取“一店一授权”认证模式。今年以来,开展专题培训15场,涉及各类主体1668户次。
“李鬼”大闸蟹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更损害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声誉。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该局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管责任,与多部门在职责衔接、公益诉讼、行刑衔接等方面形成合力,震慑制假、售假不法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濮晓婧
(图片由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