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提价损害消费者利益
——天津市查处宝通公司等10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纪实
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天津市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5月1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宝通公司等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等对案件进行调查,确定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自2017年12月15日起,全面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含尾气检测),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应当由各经营者依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本案涉及经营主体共有10家公司,分别为津鹏公司、蓝海公司、华硕公司、宝通公司、合北公司、华同公司、津北公司、欣源公司、丰汇公司、聚丰公司。宝通公司与其他涉案经营者均在天津市独立开展经营、决策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主要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具有相互竞争关系。
2023年8月,宝通公司与其他涉案经营者共同讨论,约定签署《自律合作保障条款》有关事宜。会议当天,8家公司(津鹏公司、蓝海公司、华硕公司、合北公司、华同公司、津北公司、欣源公司、丰汇公司)负责人召开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形成《自律合作保障条款》,并组织与会公司签署。会后,津鹏公司负责人携带上述8家公司盖章的《自律合作保障条款》至当事人宝通公司经营场所,完成《自律合作保障条款》签署。同时,津鹏公司负责人建立“北辰联合经营”微信群,由签署协议的10家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加入,用于日常沟通交流。
《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约定各检测站蓝牌小型汽车检测费用不低于150元每辆;约定各检测站将机动车检测服务收入按照20元每辆的比例转存至公用账户,每周平均分配;约定若违反协议规定,将扣除相应检测站本周合作款,该检测站需重新交纳本周合作款。
2024年4月25日,津鹏公司在“北辰联合经营”微信群中,邀请各检测站负责人开会,商议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相关事宜。4月26日,7家检测公司(津鹏公司、蓝海公司、华硕公司、华同公司、津北公司、欣源公司、丰汇公司)负责人召开会议,与会人员讨论并一致同意在2024年“五一”假期结束后(2024年5月6日)继续提高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并对此前达成的《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作出口头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约定各检测站蓝牌小型汽车检测费用不低于260元每辆;约定各检测站将机动车检测服务收入按照60元每辆的比例转存至公用账户,每周平均分配。会后,津鹏公司负责人将会议讨论结果口头告知宝通公司。2024年5月6日后,宝通公司及其他涉案经营者机动车检测价格明显上涨。
经查,宝通公司在签署《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之前的小型汽车检测收费标准为90元每辆;在签署《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之后,宝通公司依据条款约定,收取检测费用140元至150元每辆,对外宣称将小型汽车检测收费标准为150元每辆,以此保障协议顺利执行;2024年5月6日起,宝通公司依据会议讨论结果,收取检测费用200元至240元每辆。
经查,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宝通公司按照《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以宝通公司当日实际小型汽车检验数量为基数,以20元每辆为标准,每日汇总并将合作款按时足额汇入资金池。上述车辆检验数据和合作款交纳数据以周为单位,由蓝海公司进行测算,津鹏公司进行复核,每周在微信群公示后,津鹏公司平均分配给各涉案检测公司。
宝通公司及其他涉案经营者在《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中共同制定“若违反协议规定,将扣除相应站点本周合作款,该站点需重新交纳本周合作款”的惩戒条款,目的是将资金池中的全部资金作为各涉案公司履约保证金,以达成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的目标,保障《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中相关价格约定的顺利实施。2023年8月,津鹏公司建立“北辰联合经营”微信群,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宝通公司在群内每日上报本公司当日小型汽车、小型新能源汽车等汽车检验数量、车管所系统车辆检验明细照片等重要日常经营数据,以履行《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佐证当事人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相互监督各参与合作经营站点机动车检测数量、价格情况。同时,宝通公司在群内每日发布合作款转账银行流水截图,确保合作款按时足额转入,保障《自律合作保障条款》顺利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上述协议终止执行,宝通公司及其他涉案经营者主动降低小型汽车检测收费标准,终止合作款交纳和分配活动并解散上述微信群。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宝通公司及其他涉案经营者均为在天津市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经营者。宝通公司及其他涉案经营者通过书面约定、沟通经营信息、设立资金池并分配合作款、制定惩戒措施等手段达成并实施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上述行为限制了各经营者价格竞争的幅度,提高了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考虑宝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一般处罚。2024年10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宝通公司等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宝通公司2023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87225.16元。其他涉案经营者均被处2023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于2024年9月24日向宝通公司及其他涉案经营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宝通公司及其他涉案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菓 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