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烤肉付“炭火费”?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查处不合理“行业惯例”“铁拳”护民生案例分析
寒冷的冬天,围炉吃烤肉,是不少消费者聚餐的首选,但到烤肉店吃烤肉,却需要支付“炭火费”,这样的“行业惯例”屡见不鲜。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了一家向消费者收取炭火费的烤肉店,对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件线索】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炭火烤肉店检查时,发现该烤肉店的纸质菜单封面上印有“炭火、调料、生菜20元/人”的字样,大众点评套餐中也默认支付炭火费,若消费者在结账时提出异议,店员才会退还相应费用。此外,该烤肉店除炭火外,没有提供其他可以将其主营的生肉或生肉制品烹饪的方法与材料。
【争议焦点】
针对上述案件情况,执法人员展开讨论,对炭火费到底能不能收取存在一些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收取。但是该烤肉店需要对收取的项目进行明码标价,同时应当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分别对炭火、调料、生菜收费的明细明确标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收取。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虽然在上述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炭火也应当提供有免费的供消费者选择,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餐具是在餐饮店就餐时的必要工具,而炭火也是在烤肉店就餐的必要材料,商家理应参照提供免费餐具的义务提供免费的炭火供消费者选择。
第三种观点也认为不能收取。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均有相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烤肉店菜单和大众点评套餐以默认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炭火费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无权将炭火成本强行转嫁至消费者身上。
【定性分析】
笔者也认为不能收取,应该把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结合在一起分析处理。
首先,我国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侧重点是在价格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涵盖消费者所有合法权益。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炭火费收取的相关规定,但是当事人作为炭火烤肉店,炭火是消费者就餐的必备材料。这和餐具提供是类似情况,消费者到餐饮店就餐,餐具就是必备的工具。经营者默认收取炭火费,同时没有提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免费炭火,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以将其主营的生肉或生肉制品烹饪变熟的方法,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合同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烤肉店经营者的菜单和大众点评套餐从形式上分析,同属于一种变相的合同。消费者利用菜单与手机App上的功能,选择确认点单,就相当于与经营者达成了一种协议。而经营者在菜单和大众点评套餐中均默认收取炭火费,符合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特征,构成了一种格式条款。经营者利用这种形式,将其本身应该承担的炭火成本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免除了自己应当提供的义务。
经过讨论,该局执法人员认为烤肉店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收取炭火费的经营额为23600元。最终该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36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环境如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创造良好消费环境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市场监管总局坚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护民生”为中心,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围绕“铁拳”行动重点领域,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部分经营者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想尽各种方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设置各种收费项目,将其经营成本不断地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往往隐藏很深甚至被当作默认的行规,应予以严厉打击。
同样,各种“网红打假”近年来不断出现在公众视线,他们抓住部分商家的违法违规做法通过网络不断放大,利用舆情向执法人员施压,甚至有部分执法人员因此被问责,导致整个系统都承受着巨大压力。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唯有化压力为动力,主动出击查处一批典型案例,曝光行业潜规则,震慑有类似行为经营者,同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有效发挥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作用,齐抓共管,才能构建消费者保护共治体系,更好改善消费环境。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苑 威 蔡铖林 郑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