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文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的有关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年01月14日 A3 版)

典型案例
  当事人刘某某2017年注册某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广东“云联惠”公司六级代理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至2018年5月,刘某某通过企业会员账户“某市第六级代理公司”提现获利152917元;同时其积极组织发展会员,下层层级12级,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1084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情节严重。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判项略)。根据司法判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信息共享机制,启动了将当事人刘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对一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也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将包括实施商业贿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定罪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仍有值得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研究和注意的地方。

应该遵循的原则
  刑事判决书确认犯罪行为涉及活动的行政管理事权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的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上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并不是全部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管辖事权,还有属于税务、海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同时还应该结合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来确定本部门的行政管理事权,进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
  对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同时,应该针对当事人的任职和特殊执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一并做出惩戒和限制。一是根据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禁止性规定,一并责令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二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任职公司进行其任职限制即解除其职务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三是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禁业限制,禁止其从事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工作。
  要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一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办理机构初步审查,法制机构进行法治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听证、举行听证,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二是针对当事人在服刑期间这一特定情况,商请监狱管理部门代为送达相关文书或请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三是对于当面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甚至听取监狱管理部门和当事人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应该注意和思考的问题
  当事人在服刑期间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一问题应该注意和思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质上是对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权利限制,当事人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其在服刑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自然受到限制。因此,建议对刑期较短的当事人从其服刑期满后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同时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当事人建议在社区矫正期间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对特殊的当事人如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是否进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问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一种信用监管措施,是对当事人曾经从事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联合惩戒。老年人融入社会的能力相对较差,经营活动能力也变得不足,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建议对这种情况审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当事人鉴于其服刑期限较长,已经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也建议审慎将其进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种信用管理措施具有可诉性,属于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由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据是生效的法院判决,其对当事人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进行了司法确认,因此承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要确保程序合法性,确保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始终严格做到程序合法、依法行政。

□湖北省宜都市市场监管局 余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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