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两个《清单》优化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不予行政处罚作出规定,但从过去几年行政处罚实践情况看,有的行政机关不愿意用、不敢用这一条文。主要原因,一是执法人员对于如何理解不予处罚存在分歧,二是执法人员在适用这一规定时感觉无所适从。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称两个《清单》),明确列举了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免罚条件等内容,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适用这一条文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不予处罚:第一种情况是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当不予处罚。第二种情况是首违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第三种情况是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注重不予处罚的法治教育。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严格执法程序。立案前,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后,发现符合两个《清单》适用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增加抽检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两个《清单》的出台,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彰显行政执法力度和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吕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