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餐饮混入异物案件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经常接到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餐饮异物的投诉举报。查办餐饮混入异物案件时如何调查取证,是基层执法人员普遍反映的难点。本文结合两件案例,就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案情简介
案例1:2024年6月,A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农家餐厅就餐时,发现菜品内含有使用过的带血创可贴,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实,该餐厅菜品内的创可贴为服务员刘某在给客人上菜时不慎掉入菜品中。涉事餐厅构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17年4月23日,举报人称其在某超市购买的某香橙果酱(预包装食品)混有异物。原B食药局认定该超市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两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认为执法人员仅通过对果酱实物进行肉眼观察,发现瓶底部有黑色物质,但未开瓶检查,未采用适当方式排除黑色物质存在于包装瓶体本身或是果酱配料的可能性,也没有结合涉案果酱的加工工艺对瓶底的黑色物质是否属于合理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即作出混有异物的判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餐饮异物的定义及危害
(一)餐饮异物的定义
餐饮异物是指食品中混有与食品属性不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物质。对于异物的判定,不能仅凭感官观察,而应结合食品配料表中的食品原料属性及食品本身属性、加工工艺流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餐饮异物的危害
常见异物主要有毛发、金属、虫子、砂石、纸、玻璃、塑料等,其危害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安全隐患。如金属异物、碎玻璃、木块、石子、骨头、硬塑料等可能会磕坏牙齿,划伤或卡伤口腔、喉咙;含有化学药品的异物可能给人体带来不适,甚至中毒。二是卫生隐患。毛发、指甲、皮屑、痰迹、飞虫、纸片、线头等异物混入食品中,有造成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三是消费隐患。异物混入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快体验,影响消费者满意度。
调查取证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本文仅就餐饮混有异物类案件调查取证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
(一)证明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决定所必要的任何构成要件事实,行政执法主体都应当承担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任何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的承认,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因此,对于“餐饮食物中是否混有异物”“异物是什么”“是否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混入”等细节问题,均应由行政机关收集证据,逐一查明弄清。
对于经营者否认因自己原因导致混入异物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留存的饮食进行详细描述(如异物形状、颜色、在饮食中的位置),不能仅根据饮食中混有异物即推定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混入,也不能将证明责任转移给经营者,要求经营者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应当及时送检。
(二)收集证据
及时取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对于餐饮混入异物类的违法行为线索,不得因核查延迟导致证据灭失。例如,消费者在就餐时发现异物并举报,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前往现场处置。案例1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取证的做法值得肯定。
全面取证。《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因此,执法人员应收集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方面的证据,以便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本文认为,可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条路径收集相关证据。其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经营者、举报人、案发现场其他消费者的陈述等。经营者的陈述为当事人陈述,举报人和案发现场其他消费者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但易受各种主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实物证据主要包括混有异物的饮食和相关食材,经营场所内的监控录像,相关人员拍摄的照片、视频,受人身损害消费者医学报告、诊疗证明等。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易灭失、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隐蔽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
合法取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应当分别进行,不得在上述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询问,不得组织相关人员当面对质。对于矛盾的言词证据,可以通过多次单独询问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实。为避免因相关人员不配合签字确认,应当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
(三)分析证据
首先,分析判定是否为异物。如果当事人否认饮食中混入异物,该物质也未经检测,执法人员凭感官确认为异物的,应当通过照相、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在现场笔录、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中对异物的颜色、形状等进行详细描述。
其次,分析判定是否因经营者原因混入。在饮食中的异物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因经营者原因而混入时,可由某些“因”推断出异物因经营者原因而混入的“果”,例如厨房里剩余食材中混有与饮食中相同材质、颜色的碎布,但不能仅因经营场所内有苍蝇而认定饮食中的苍蝇系因经营者原因而混入。也不能仅因经营者购进食材时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而认定饮食中的异物系因经营者原因而混入。如案例1中当事人承认异物因其原因而混入,否则需要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证明。
最后,分析判定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并非餐饮食品混入异物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却是一项裁量处罚幅度的因素。执法人员应当围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来认定危害后果,例如:混有哪种类型的异物、异物是否被食用、几人食用、造成什么程度的人身损害等事实。特别需强调的是,社会影响不应属于危害后果。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 宋德兴 张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