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
本报讯 (记者 祝 富)近日,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公布《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
《规则》认定的牟利性投诉举报,是指行为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规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一)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虚构或者捏造事实等违法手段投诉举报的;(二)以投诉、举报、诉讼、曝光等方式胁迫经营者支付无法律依据的“赔偿金”“补偿款”“和解费”“咨询费”“封口费”等款项的;(三)同一人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或者同一类商品服务频繁投诉举报,或者不同人串通后对同一经营者或者同一类商品服务集中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内容高度格式化、模板化的;(四)未发生真实的消费关系,或者以网购秒拍秒退、空下单不收货、外卖异地下单不使用等异常消费行为发起索赔的;(五)其他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或者公序良俗的投诉举报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对于是否构成牟利性投诉举报,《规则》明确,可以考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并列举了具体情形,以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异常:一年内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30次以上的;一年内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10次以上的;其他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异常的情形。投诉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12345平台和热线,信件、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的,其投诉举报次数合并计算,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投诉举报人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进行投诉举报的,纳入本人投诉举报次数。多名投诉举报人串通进行投诉举报的,相关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次数分别累计计算。
《规则》载明,对于牟利性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终止调解。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权利,针对同一或者同类事项再次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对于牟利性举报,《规则》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线索。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查明相关事实、实现检查目的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免罚轻罚或者不予立案条件的,依法免罚轻罚或者不予立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牟利性投诉举报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规则》认定及处理牟利性投诉举报,已履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属于尽职免责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不因复议、诉讼改变认定结论而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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