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售假被判3倍赔偿

——陕西省西安市一起手机消费纠纷诉讼追踪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2月18日 A5 版)

  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一名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两部手机,收到货后发现这两部手机均为假货。他将该电商平台及两个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结此案,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消费者买到假货要求3倍赔偿
  2015年5月13日,家住西安市长安区的贺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看到系统推荐的手机广告后,购买了一部米智手机。第二天,贺先生又通过该平台购买了一部酷派手机。收到货物后,贺先生发现这两部手机均无厂家标志,且IMEI(国际移动设备标志)经查实未注册标志。因此,贺先生以购买到假货为由向该电商平台提出意见并投诉,要求按照新《消法》进行赔偿。
  电商平台支持了贺先生的退款请求,但未支持其3倍惩罚性赔偿请求。贺先生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卖家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另由该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两个商家支付赔偿
  庭审中,电商平台代理律师提出,该平台只是网络交易平台,并非交易主体,3倍赔偿的要求超出了电商平台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纠纷处理权限,无权对商家作出处罚决定。另外,该电商平台已充分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且介入处理买卖双方纠纷,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商家许某与商家李某向贺先生所售手机明显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贺先生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新《消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该电商平台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且介入处理买卖双方纠纷,已尽到合理义务。故判决商家许某向贺先生退还货款478.24 元,并支付赔偿1434.72元;商家李某向贺先生支付赔偿1407元。同时驳回了贺先生要求该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电商平台三种情形才担责
  庭审结束后,针对消费者发生网购纠纷到哪里起诉,网购假货应该起诉谁的疑问,笔者采访了办案法官。
  办案法官告诉笔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交易平台作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3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白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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