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施行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
本报讯 从4月1日起,湖北省全面施行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告知市场主体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促进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实现监管无缝对接。
据介绍,“双告知一承诺”即工商办理注册登记后,告知市场主体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办理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承诺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置审批许可。该制度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制度。从4月1日起,登记受理人员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会依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省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商局发布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拟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提交核准人员审定。经核准人员审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在发放营业执照时一并送达申请人。湖北工商正在推行全程电子化注册方式,对涉及需要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将采取短信告知、网上告知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后置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全面实行向相关部门告知制度。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及时向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各级相关部门按省政府文件要求通过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负责建设,目前正在襄阳市试点,计划8月底前投入全省应用。共享交换系统在全省应用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由内部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推送到共享交换系统。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前的过渡期内,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告知、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地方电子政务平台告知等多种形式,每两周向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委托工商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登记机关负责告知。
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从4月1日起,申请人申办登记注册时,要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诚信守法事项。
□上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