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之三)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5月10日 A3 版)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的商品承担监管义务,必须对商家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和监控,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对于明知或应知入驻商家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包括:合理制定、修改用户协议,知识产权保护、投诉处理、纠纷调解等各项商业规则,即通常所说的网规;维持电商平台正常经营秩序,包括执行法律禁止的各项强制性义务;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消费纠纷处理;配合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
  关于消费纠纷的处理,目前的现状是电商平台通过平台客服系统处理了绝大部分纠纷,但仍然存在一定量难以通过客服调解,又难以通过传统诉讼仲裁解决的纠纷。主要原因是,这些纠纷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不接受电商平台处理,或是出于诉讼仲裁耗时长、当事人距离较远、成本较高等考虑。对此,笔者建议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可考虑在全球开先河,允许通过在线仲裁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由于仲裁是全世界各国都接受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且《纽约公约》缔约国众多,已经建立了成熟的执行机制,在线仲裁对于跨境电商争议解决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必须注意的是,在线仲裁发挥作用,必须以电商平台对争议解决机构开放数据或者提供协助为基础,只有这样,在线仲裁员才能依靠平台提供的信息对事实和证据作出客观判断。
  关于电商平台对平台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赞同倡导网络自治,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主要电商平台企业通过契约自由方式确立商业规则,解决了绝大部分问题,充分说明了网络自治的生命力。这一点需要立法者予以考虑和认可。需要提出的是,如果我们通过立法明确电商平台对平台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权力,那么,电商平台的监管与行政监管是什么关系?界限在哪里?平台对企业进行监管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平台监管发生分歧时的争议解决途径是什么?对于电商平台的监管行为,是否应该设置适当的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市场竞争是调整企业行为的根本,如果企业自行处理招致过多不满,市场会孕育出更科学的争端解决方式。如果监管行为侵犯经营者财产性权益,仍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刘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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