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无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罚!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的一名消费者向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分局举报,反映某村卫生室违规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村卫生室的地面上摆放着一个保健食品康丽胶囊的外包装箱。经询问,这家村卫生室并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为何会有保健食品的外包装箱?执法人员遂展开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进销货台账和出库单后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5月从河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一箱保健食品康丽胶囊,一箱80盒,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00188,生产批号为20150101。购进价每盒79元,销售价每盒120元。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80盒保健食品康丽胶囊全部销售给附近村民,销售金额为9600元,共获得利润3280元。
处理结果:
因该案发生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应适用旧的《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施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当事人购进保健食品康丽胶囊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3280元,并处以8000元罚款。
法理分析: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是既不同于一般食品,又有别于药品的一种特殊食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日益提高,生活的质量和身体的健康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村卫生室是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疾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和基本医疗的首诊场所,承担着为农村群众提供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多发病、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的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当事人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从事医疗活动,经营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农村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服务,保障农村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在本案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场所未符合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农村消费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擅自购进保健食品康丽胶囊出售给农民群众,违反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处罚。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