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357号
当事人:北京优筑静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4号楼18层1801内352
注册号:110105017990604
法定代表人:何静婷
经查:2015年7月8日,接企监科虚假登记案件线索处理转办单(2015)第0031号,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是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是何静婷。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所提交的《委托书》、《郑重承诺》等文书上“何静婷”的签名均不是何静婷本人签的(有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书》京正【2015】文鉴字第422号及何静婷本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注册登记的档案里用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何静婷的(身份证号:350702198608040324与举报人何静婷的相同),何静婷本人不知情,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公司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举报人的利益。上述事实有举报人的陈述、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我局于2016年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双井听告字(2016)第14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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