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工商朝催告字〔2016〕06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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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京工商朝处字〔2015〕4713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洋、崔金龙
联系电话:010—6436572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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