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新变化 制定新规制

——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看互联网广告管理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8月02日 A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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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广告市场存在一些利用广告恶意竞争的行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三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这是适应新变化制定新规制的表现。
  第一,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在实践中,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增加自身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开发广告拦截工具,对正当经营者的广告进行拦截和屏蔽,侵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例如,在2013年优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2014年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最终法院从竞争关系、技术中立、商业模式、消费者利益等角度综合衡量,判定广告屏蔽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这一点主要针对的是流量劫持和数据劫持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有百度诉青岛联通案。该案中,青岛联通采取技术手段劫持流量,使得用户利用百度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正常显示的搜索结果前强行弹出其制作的广告页面,客观上扰乱了百度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
  第三,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今年央视“3·15”晚会上备受关注的二手车在线交易平台“车易拍”正是利用两个不同登录端,致使卖家和买家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从而让买卖双方在实际交易中出现差价,并把该差价以“渠道服务费”的名义留给4S店。此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买卖双方利益受损,也不利于二手车交易平台自身的发展。
  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囊括其中,明文禁止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自主选择、干扰他人正当经营,有力地维护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湖北省随县工商局 罗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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