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起纠纷调解平风波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13日 A7 版)

  不久前,一对中年夫妇怒气冲冲的来到江苏省高邮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某中介公司。消协秘书长郑展请他们坐下来,细述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李先生是某机械厂的电焊工,几天前,他和妻子在该市某中介处相中了一套房子,约好价格为36.3万元。李先生多方筹措资金,却只凑了34万元,还差2.3万元。李先生知道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还有两万多元,于是便向房产处申请领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房产处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如果是新建房,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汇到对方开发公司的账户上;但如果是二手房,则必须凭房产证领取住房公积金,原因是防止交易不成,有人冒领住房公积金。因李先生买的是二手房,所以要凭房产证领取公积金,而李先生恰恰却是需要领到公积金才能拿到房产证。
  思考了几天,眼看期限要到,购房心切的李先生决定破釜沉舟,向单位谎称自己患了尿毒症,不能继续工作,提出辞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之规定,李先生拿到了2.34万元住房公积金。
  拿着36.3万元现金,李先生怀着喜忧参半的心情来到中介处,准备一手交钱,一手拿证。可是房屋中介告诉他,钱必须交到房产处的指定账户,因房东陈某当初购房时是将房产证抵押给银行贷款的,还有一年贷款需还清,才能拿到房产证。即使房东拿到房产证,也要等房产部门勘验、公示等规定的程序走完后才可过户给李先生。像李先生所说的一交钱一手拿证是实现不了的。
  李先生一听就炸开了:“为了拿到房产证,我连工作都辞了。如今捧着现金却拿不到房产证。若中途遇到意外咋办?”李先生提出,由于购房合同还没有签,经此风波,他现在不想买房了,房屋中介因在他看房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他辞了职,必须赔偿他误工费3000元。房屋中介听到自己忙活了好几天,非但一分钱没捞到,还要倒贴3000元的话,也火了,说这些都是常识,购房者理应知道,无须告知。李先生又说,购房可以,但仍需赔偿3000元误工费,他们约定的中介费是3000元,也就是没有中介费,而且必须一手交钱,一手拿证。双方唇枪舌剑,吵得不可开交。
  郑展听了事情的经过后,知道辞职是关键,如果能打开这个结,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经了解,李先生是一名电焊工。郑展遂拿起电话和自己一个开装潢公司的同学联系,大致讲了讲李先生的情况,看对方能不能想办法在他单位安排一个电焊工。同学答应叫李先生到他单位面试一下。经过现场操作,装潢公司录用了李先生。
  此后,郑展又请来房东陈某,让他拿到房款后立即还掉贷款,同时郑展也与银行取得联系,请银行配合陈某完成贷款的相关事宜。
  一切都谈妥后,大家又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李先生和房屋中介看到郑展这么尽力,也都表示可以让步。最后房屋中介同意拿出1000元作为赔偿,双方愉快地到房产处签署了合同,陈某与李先生也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履行了购房手续。不久,李先生顺利拿到了房产证。
  事后,大家一起给郑展送了面锦旗,感谢他的不辞劳苦、倾心调解。至此,一场因购房引发辞职的风波终于得到平息。

□朱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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