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企业擅用“微信”字样被判侵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8日 A6 版)

  本报讯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腾讯公司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2014年1月,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此后,公司将“微信”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同时,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了“微信”字样。随后,腾讯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获支持。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将“微信”二字注册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和微信商标的故意。同时,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在提供与微信软件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带“微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仲果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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