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9日 A3 版)

  第十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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