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9日 A3 版)

  第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