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九银十”后,汽车行业规范发展不能松劲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9日 A5 版)

  “金九银十”(每年9月和10月)通常是汽车行业销售的旺季。在刚刚过去的这个旺季,汽车行业在销售方面表现强劲,不过通过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看到,汽车行业还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违反《合同法》等问题。

侵犯消费者权益
  公示系统显示,经查实,当事人福建省莆田市大长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与消费者陈某签订新车销售订单,销售广汽传祺GS4汽车一部。在签订销售订单同日,当事人收取消费者保险押金1600元,并开具名为“预收保险费”的收款收据一张。在2016年首保到期后,因当事人工作人员变动,新的业务人员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店内续保,否则该押金不予退还。截至被查处,当事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已于2016年9月14日向消费者退还了该笔保险押金。
  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通过收取保险押金强迫消费者在其店内购买保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3500元。

商业贿赂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上海古速圆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与上海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上海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所售出汽车的装潢业务全权委托给当事人。为了获取以上汽车装潢业务,当事人将上海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装潢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款中的20%作为回扣支付给上海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汽车装潢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款均由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收,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所代收的营业款暗中折价20%后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当事人。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开具“服务费”“精品佣金收入”名目的发票,并将这部分回扣以“其他业务收入/精品收入”的名义入了惠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账目,而当事人则未将上述回扣入账。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354元,罚款4万元。

违反《合同法》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泉州万金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泉州万金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协议,购车协议上条款印的是双方买卖基本约定,有客户购买车型、金额、付款办法、交车办法、开票名称、其他事项等内容待填写,其中第七项备注内容包括“一、车况良好情况之下,一律不予退车……四、乙方代甲方挂好牌,若甲方拒绝提车,则甲方已付的款项不得要求退回,并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赔偿”等内容。
  当事人为了方便日常经营,使用印制统一格式的购车协议,消费者如要购买车辆,当事人就填写购车协议与客户签约。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泉州万金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协议所标明买卖合约条款应视为格式条款。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利用购车协议中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条款获得违法所得。
  福建省安溪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近年来,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新能源汽车补贴、旧车置换补贴等,都是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但是对于汽车行业来说,快速、优质的发展,最终要靠内生动力,要建立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之上,这才是汽车行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施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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