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中国)违反《广告法》被罚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在上海虹桥机场T2航站楼出发区杜福睿(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店铺灯箱广告上推销 SK-II护肤精华露,宣传中含有“研究证实:10年、20年、30年肌肤依然晶莹剔透”的引证内容。该引证内容包括数据统计和调查结果,均没有表明出处。上述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未发生广告费用。
经查,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依据的是由Procter & Gamble Innovation Godo Kaisha出具的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包括用户测前调查问卷和SK-II护肤精华露“改变肌肤命运”临床测试研究。上述广告结论是通过社会调查和数理统计相结合的方式所获得。
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了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在广告中使用了Procter & Gamble Innovation Godo Kaisha出具的研究报告中的引证内容,该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罚款5万元。
□卓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