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赔偿,怪谁?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8日 A2 版)

  □□吴之如/作

  遇到权益受损的事,如果责任在对方,总该获得些赔偿,哪怕是补偿。比如乘客遇到航班延误,如果既非天气原因也非空中流量控制,而是航空公司自己的问题,获得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对某些乘客来说,这可能只是一场美梦。
  今年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正式实施,42家航企据此修订了运输总条件、机上延误应急预案等执行条款。对航企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多数航企将给予最多400元的经济补偿,部分廉价航空甚至表示无经济补偿……
  自己出错却不愿拿钱“消灾”,这是什么逻辑?仅仅因为自己的廉价航空吗?就因为机票本身卖得便宜,便可把对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推得一干二净吗?必须弄明白的是,旅客只要花钱买票乘坐廉价航空,便与航企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是这样说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已经说得够清楚了,所以廉价航空不能把“廉价”当挡箭牌,若自己出错,对乘客该补偿还要补偿,该赔偿还要赔偿。廉价,就可以没有底线吗?
  廉价航空可以哭穷,大航空公司总不会也这样吧?是有区别,不过区别也仅仅在“最多400元的经济补偿”上。这个规定出台已经有些年头了,笔者五六年前就拿到过一次“补偿”,现在重申只是强调一下而已:最多400元,多了没门儿。但实际上,航班延误带给乘客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400元。比如说在大城市多住一夜,400元够吗?
  误机乘客遇到这类倒霉事,怪谁呢?现在看来,要怪《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因为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航企可以自定“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这一大撒把不要紧,今后受苦的乘客会更多。
  本来乘客就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规来撑腰,为什么不制定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呢?

□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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