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破解预付卡消费纠纷难题新途径

上海消保委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获胜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25日 A2 版)

  本报讯 近日,一起消保委支持消费者的集体诉讼在上海市长宁法院获得胜诉,此次诉讼获胜,为探索预付性消费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新的途径。
  2016年10月,上海市消保委联手长宁区消保委启动了首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经两次开庭审理,长宁法院于12月30日判决支持消费者要求退还健身预付会籍费的诉讼请求。
  预付性消费一直是近几年的投诉热点,其中,健身服务类预付性消费投诉上升明显,部分企业设施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甚至出现无资质发卡、关门卷款跑路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消费纠纷。
  2016年6月,上海市消保委相继接到20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上海新奥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骏马健身长宁店)以“豪华泳池”为名,会所未开业就大肆推销健身卡。事后,泳池迟迟不开放,消费者多次催问,黑骏马健身长宁店既不开放泳池也不退卡。
  8月中旬,长宁区消保委及市场监管、体育、卫生、文化执法等部门联合约谈该公司,要求其按照法律规范改善健身场馆条件,及时申请经营许可然后开放泳池。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若9月15日仍无法开放泳池,将为消费者办理退卡。然而,到了9月15日,该公司既未落实整改,又拒不退费,且依旧对外发布游泳健身服务的经营广告。10月11日,上海市消保委再次公开约谈黑骏马健身长宁店,法定代表人依旧百般推托,并让消费者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黑骏马健身长宁店未尽到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后,对消费者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诉求久拖不决、无理拒绝,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纠正该店的侵权行为。
  11月16日,上海市消保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指派两名公益律师为消费者的代理人,支持消费者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
  经长宁法院11月22日、12月21日两次传唤,被告上海新奥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消费者与被告签订的会籍合同,还是被告的服务承诺、店面招牌、广告宣传单等,均突出并重点宣传了游泳服务项目,可以据此认定游泳项目是原告、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被告明知游泳项目应当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但始终未向体育部门申请,对无法按约提供游泳服务负有过错。
  2016年12月30日,长宁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原告、被告双方订立的《会籍合同》于11月22日解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预付会籍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沪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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