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首查烟花爆竹行业垄断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26日 A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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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倪 泰)日前,河南省工商局公示了固始兆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县悦东商贸有限公司、固始百盛花炮有限公司、固始县烟花爆竹厂、固始县辰泰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从事垄断协议案。此案是河南省工商局根据授权查处的首件烟花爆竹行业垄断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显示,固始兆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固始县悦东商贸有限公司、固始百盛花炮有限公司、固始县烟花爆竹厂、固始县辰泰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商定,由兆祥公司牵头,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安全经营、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达成联合经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成立烟花爆竹联合配送中心,统一进货渠道,5家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随附单;配送中心采购的烟花爆竹,由配送中心统一储存、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统一价格,配送中心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给出指导价,各乡镇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价格销售。
  5家经营者利用兆祥公司的经营场地成立配送中心,并开展联合办公。由于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配送中心利用兆祥公司的经营资质,开展烟花爆竹购进、运输、送货等经营活动,其他4家经营者不再开展经营活动。
  河南省工商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固始县辖区33个乡镇的烟花爆竹零售商户的调查证实,自2015年3月至案件调查时,零售商户只能从兆祥公司进货,无法从另外4家经营者购进烟花爆竹商品。2015年3月12日至12月31日共盈利862621.2元,5家经营者按各自所占的20%股份比例分红。
  与河南省工商局此前查处的安阳市旧机动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类似,河南省工商局认为,兆祥公司与其余4家烟花爆竹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按比例划分市场份额,控制了全县烟花爆竹市场交易,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分割销售市场而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河南省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固始兆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59.846831万元;没收固始县悦东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1.500088万元;没收固始百盛花炮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1.296285万元;没收固始县烟花爆竹厂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1.501339万元;没收固始县辰泰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1.6987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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