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行政应诉工作综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23日 A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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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全面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既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法治工商的必然要求。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延长了起诉期限,扩大了受案范围,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共同被告等制度。为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变化,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工商执法与新《行政诉讼法》的衔接,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和执法文书,制定出台工商系统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意见,不断提高工商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积极举措,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提高认识,加强培训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定分止争作用,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1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开办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培训班,专门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同志讲授新《行政诉
  讼法》。
  (二)完善制度,下发指导意见
  2016年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妥善处理工商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之间、法制机构和业务承办机构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及时调整执法文书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由原来的3个月修改为6个月,工商机关使用的执法文书中关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表述都需要进行调整。国家工商总局提前部署,及时对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进行修改,要求全国工商系统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新执法文书,做好与新《行政诉讼法》的衔接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分工机制
  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应诉的职责划分、工作流程都需要通过工作规范来予以明确。国家工商总局根据行政应诉权责统一的要求,确定了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应诉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明确了行政应诉承办机构确定原则:原行政行为被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不作为被诉的,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积极协助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做好应诉答辩等工作。
  (五)严格落实共同被告制度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被诉,复议机关无论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都会成为被告。上级工商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审查对下级工商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纠错和指导,是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方式之一。只有做好工商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才能充分发挥复议机关的层级监督作用。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要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做好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出庭应诉工作。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规定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举证责任问题,明确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加强同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应对新《行政诉讼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坚持把司法审查的标准作为工商执法的指导
  国家工商总局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全面客观介绍工商执法的实际情况,让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综合考虑案情。同时,坦诚接受人民法院对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并作为工商执法的指导,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建立常态化沟通衔接机制
  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对于涉及骗取登记的违法线索,通常先立案然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撤销公司登记。在涉及国家工商总局的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撤销公司登记是对不应该给予行政许可行为的纠正,工商机关不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针对这一问题,2017年1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函请对《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201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将撤销公司登记明确界定为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主动与涉及企业登记的相关司局沟通,着手研究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理程序,统一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行政诉讼的不利后果。
  (三)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座谈和调研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部委行政复议案件涉诉相关问题座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向人民法院介绍了经行政复议后涉诉案件的相关工作情况,提出了意见建议。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受邀出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座谈会,提出了对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研究防止职业举报人滥用诉权问题。2016年11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派员参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关于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审理指引》专家论证会,建议人民法院从原告资格及起诉的利益、法定职责、受案范围、判决驳回情形、滥诉限制五个方面对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三、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提升工商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对各地工商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问题的研究
  2015年11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福州组织召开全国工商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座谈会。各地工商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交流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复议应诉工作中出现的新变化以及落实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制度的相关情况,国家工商总局针对各地工商机关提出的问题,详细进行了解答和指导。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理论研究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共参与行政诉讼案件63件,比上一年增长85.29%。针对涉及业务司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法规司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积极协助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做好答辩等工作,并派员出庭共同参加行政应诉。国家工商总局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强化问题导向,及时梳理归纳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通过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同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国家工商总局强化理论研究,力求通过参与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解决一个领域的工商执法问题,形成一个规范全国工商执法的指导意见。例如针对职业举报人王某不服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对其举报事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和相关业务司局研究后认为,王某与工商机关就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工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遂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对于此案的观点在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采纳。
  (三)出台《关于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将钟华诉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列为政府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向社会通报后,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了该案涉及的问题,并派员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的法律理解和实际执行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交换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5〕31号),明确了工商机关对于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的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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