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
京工商朝高碑店告字
〔2017〕第2号
北京夺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证明文件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16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你公司在刘晓林、吴学道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变更登记。经北京华夏物证中心司法鉴定(华夏物鉴中心〔2016〕文检字第624号、华夏物鉴中心〔2016〕文检字第625号),鉴定意见汇总为:你公司在2007年9月17日变更登记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签字、2007年10月25日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刘晓林”签字非刘晓林本人所签,2008年1月22日和2008年3月7日两次变更登记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吴学道”签字,非吴学道本人所签。
另查明,你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于2010年12月12日被我局吊销,我局于2016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无法通过登记地址取得联系。
你公司的上述四次变更登记,对刘晓林个人声誉和财产构成不利影响(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6178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0106执792号),同时对吴学道的个人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理如下:撤销我局对你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2007年10月25日、2008年1月22日、2008年3月7日作出的变更事项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琼、张玮
联系电话:010-85777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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