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大撤字〔2017〕第26号
北京立新掘恒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04年6月21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表上法定代表人谢长青的签字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谢长青表示对其成为北京立新掘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2004年6月21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磊
联系电话:010—8463377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