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公告
北京雨轩雅新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雨轩雅新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陈蔚、梁学娟)、北京达维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及李威威、北京鼎安霆商贸有限公司及崔蕊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8〕第6号北京雨轩雅新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2月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8年3月13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8〕第7号北京达维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0年7月2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8年3月13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8〕第8号北京鼎宏霆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7月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