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3月20日 A9 版)

  京工商丰稽查许撤字〔2018〕第1号

北京思达康盛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罗莉,注册资本50万,自然人独资股东罗莉;2015年6月3日你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独资股东均变更为王彦吉。此次变更登记中你公司提交的2015年5月25日北京思达康盛商贸有限公司转股协议中王彦吉的签字经北京京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王彦吉本人所签。在上述变更登记中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1份,虚假签字1个。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撤销你公司2015年6月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的决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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