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3月20日 A9 版)

  京工商顺稽专催告字〔2018〕第1号

北京双兴东东超市(经营者:孙亚东,男,身份证号:230222197808293939,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和盛乡复兴村1组):
  本局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京工商顺处字〔2017〕8777号),决定对你(单位)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31瓶;2.罚款20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银行履行京工商顺处字〔2017〕第8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缴款义务20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潇驰、王超
联系电话:010—6946117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2018年3月4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