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格丽违反《广告法》被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6月14日 A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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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主体页面和“宝格丽欢迎您”页面分别使用“顶级珠宝品牌”“顶级珠宝”的宣传用语;发布的“宝格丽于你腕间起舞”一文内,使用“最佳材质与最佳技艺”的宣传用语。
  经查明,当事人在新浪官方微博“宝格丽BVLGARI”简介中使用“宝格丽,华丽的意大利珠宝和奢侈品,于1884年在意大利建立的顶级珠宝品牌”的宣传用语;在2017年10月12日发布的微博中,使用“顶级奢侈品牌”的宣传用语。
  另查明,当事人在官方网站BVLGARI品牌栏目内,使用“宝格丽拥有精湛的钻石设计技艺,自1920年以来呈现众多极品美钻”;在网站腕表和珠宝栏目内使用含有“宝格丽,意大利顶级珠宝品牌”“宝格丽顶级腕表”宣传用语的网页视频链接。
  现已查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及中文网站均由当事人自行申请维护和使用,产品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审核发布。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万元。

□卓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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