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调解一起歌厅乱收费纠纷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9月12日 A3 版)

  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霸王条款”收取服务费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收到退回的100元服务费。
  8月20日,许先生与几位朋友聚会后来到某歌厅唱歌,他们自带了此前在饭店未喝完的一桶啤酒(5L桶装)进入歌厅。当时,服务生告知:本店不允许自带酒水,如果自带要加收50元的服务费。对此,他们没有与其理论。由于许先生是带着孩子一起消费的,中间又外出为孩子购买了一些小食品。餐后,在结算时,账单显示服务费为100元,吧台人员称许先生他们自带啤酒,又到外面购买小食品,属于两次自带食品,所以要收2次服务费,并声称这是店里的规定。由此双方争执不休,许先生认为收费不合理,于是投诉至扎兰屯市消费者协会。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证实歌厅收取服务费的事实存在。《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最后,经营者同意将收取的100元服务费退还给消费者,并表示将认真学习《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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