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镜市监处字〔2018〕74号
镜湖区和金百货经营部(张珍珍):
镜湖区和金百货经营部(张珍珍),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西路电子商贸街6号楼1-2号门面,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本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镜市监听告字〔2018〕7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鉴于你在五年内实施了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镜市监处字〔2018〕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文: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口子窖六年”酒(41%VOL400ML)3瓶、“口子窖小池窖”酒(41% VOL500ML)1瓶。3.罚款人民币170000元整,上缴国库。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你可到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场四楼)法规科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镜市监处字〔2018〕74号),本处罚决定书将在镜湖区政府网全文公示。如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宗桂花、刘明
联系电话:0553-2160365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