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0月16日 A9 版)

  陈海中:
  基本信息:性别:男,民族:汉,1974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402181398,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花园一街8号201房。
  你在我辖区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金丰路与粟丰路交叉口北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瓷砖加工经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于2018年4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案字〔2018〕G0833013号),决定对你予以罚款8000元。我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昆市监催字〔2018〕G0833001号),决定对你予以罚款8000元,滞纳金8000元,共计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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